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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
2014-05-30 00:00  

1. 凭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,准考证放在课桌右上方,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,开考30分钟后方能交卷出场:、

2. 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及钢笔、圆珠笔、垫板等文具进场,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其它资料;

3. 准考证加盖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印章有效;

4. 考生答题前,应将本人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学校(或单位)名称清楚地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,凡漏填、模糊不清或不按指定位置填写的试卷,一律按作废处理;

5. 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,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,严禁替考,否则取消考试资格;

6. 考生答卷,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,字迹要工整、清楚,答题不能写在草稿纸上,否则无效;

7. 考生对考试内容有疑问时,不得向监考询问,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缺页、试题漏印或字迹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以举手询问;

8. 考试中,不得窃视、交头接耳、夹带、传递字条、交换试卷、代人答卷、交换座位,凡有以上违纪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试卷作废、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;

9. 考场应关闭通讯工具,保持安静,禁止吸烟,高声喧哗;

10. 监考老师应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时间,考试终止时间一到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并将试卷反放在考桌上方,迅速离开考场,试卷和草稿纸均不能带走;

11. 考试结束,监考老师应严格核对试卷份数,并按考号顺序由小到大装订,连同考场记录一并装入原试卷袋密封,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密封。

附件【2006年田径运动会个人成绩册.xls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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